中国信汇制度之“汇票收款回帖” 日期:2021-03-01 中国信汇制度之“汇票收款回帖” 原创 杨浩 方寸邮缘 笔者编组之《中国信汇制度启始时期研究(1958.10.1-1959.12.31) 》五框邮集,获得“2007年中国全国第二次汇兑集邮邀请展”金奖。这部邮集编组完成已一、二十年,内中许多邮品因信汇制度实施时间短暂,搜集不易,甚至是罕品或孤品,是一部较难再编组仿制的邮集。“中国‘信汇’制度”及“中国‘信汇’的汇票”执行使用时期在(1958.10.1-1959.12.31) 极短暂的一年多的时间。“中国‘信汇’制度”及“中国‘信汇’的汇票”公布执行使用时期为1959年1月1日,但邮品显示在1958年10月1日有些地方已提前施行。这些实寄使用的“通知单”和“汇票”,邮局依规定存档备查,保存年限期满依规定销毀,流出存世的极罕,相关邮政史料散佚,虽偶有论述探讨但却语焉不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致研究困难。笔者对“中国‘信汇’制度”及“中国‘信汇’的汇票”之研究耗时30多年,做了大量的搜集及深入的研究,经由笔者,解答了“信汇”制度启始的许多悬而未决的存疑,为“信汇”制度留下凭证,并发表权威的论文多篇。“信汇”汇票由邮局內部寄递,可以保证汇款安全;汇款人不必寄挂号信,由邮局通知收款人到指定邮局领款;手续简便,既便利汇款人,也方便收款人。现介绍一张“(5-3210) 汇票收款回帖”: 这张“汇票收款回帖”佐证了“信汇”制度启始时期信汇汇票由邮局內部寄递的制度,在回帖上印有:“玆由 邮电局汇來第 号汇票 紙計人民幣 元整,業經本人收訖請將此回帖退交汇款人为荷。收款人(簽名蓋章)公元 年 月 日” 下面方格內印有:“收款人致汇款人簡短附言”及供填写简短附言空白栏。方格下方印有:“1. 汇款人应將本回帖和汇票一同寄給收款人。 2.收款人取款時,应將本回帖簽名盖章后交付款邮电局轉退汇款人。” “汇票收款回帖”背面贴工农兵图案普通邮票10分1枚,销“山東59.8.20. 黄(滙)縣”寄递戳,及“山東招遠59.8.25. 沟上支”邮电局退还戳。回帖背面印有:“(匯款人必須將本人姓名及詳細地址在明,以便投送)省縣(詳細地址)查 收自 郵電局退還兌付局寄退日戳 開發局投送日戳”在“汇票收款回帖”方格下方印有:“1.匯款人應將本回帖和匯票一同寄給收款人。2.收款人取款時,應將本回帖簽名蓋章後交付款郵電局轉退匯款人。”“汇票收款回帖”正,销“山東1959.8.28. 黄縣”寄递戳。及盖收款人红色印章。 这“1.匯款人應將本回帖和匯票一同寄給收款人”,说明这是“信汇”。而“2.收款人取款時,應將本回帖簽名蓋章後交付款郵電局轉退匯款人”,说明这回帖转退汇款人。汇款人在当年在整风运动大鸣大放里,在大跃进等运动中,根据中国总路线的精神,研究和拟订了邮政汇票內走草案。在那段生活极其艰困动荡时期,基于种种原因而能留存下来的,这可能是在信汇时期短暂一年时间中,目前发现的较为罕见的一张“汇票收款回帖”,佐证在“信汇”制度实施期间,有些地方并未遵照实施,仍有寄递汇票之存在。在笔者编组之《中国信汇制度启始时期研究(1958.10.1-1959.12.31) 》五框邮集,尚未获得,未能编入邮集中。 注:1.请参阅《集郵界雜誌》及《郵政匯兌研究會會刊》笔者发表的对“中国‘信汇’ 制度”及“中国‘信汇’汇票”之研究论文。及下列“‘信汇’ 制度”及“中国‘信汇’汇票”之邮集。2. 杨浩【中國信匯制度啓始時期研究(1958.10.1-1959.12.31) 】五框郵集。3. 杨浩【中國信匯制度啓始時期匯款通知單(1959.1.1-1960.12.31) 】五框郵集。4. 杨浩【1959年(5-3217) 人民幣匯票】八框郵集。相关链接:“匯票內走”新的匯兌制度誕生了(5框邮集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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