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

金融公司为了精准营销“购买”个人信息?律师是这样说的……

 对于任何一个经营者而言,追求利益最大化、操作便捷化和成本缩减化都已经演化成了本能,但是并不能过于追求方便省事儿、降低成本,这样与安全性并不对等,甚至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现在我们从个别问题出发,以点带面阐述这个问题。


  大部分的交易场所仍然采用网签开户的模式,从扩大展业区域的便利性和成本控制角度出发,软件供应方也会建议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经营的目的实现了,但同时必须做出针对性的后续操作,以确保安全和合同意图的实现。


  比如,出于非公开审理、一裁终局和仲裁员兼职遴选减少外部影响等仲裁优势考量,入市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纠纷管辖机构为某地仲裁,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是书面且明确指向仲裁机构的(当然同时不能存在违反《仲裁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可导致无效情形),合同的相对性又决定约定条款仅及于签订各方。因此,签约人的签字和认可相当重要。


  网签开户时,基本不存在签约人的签字,多以确定键或接受键视为签约行为,交易场所审核交易商的个人资料和开户流程后决定是否接受开户。但,在发生争议之后,交易商往往选择其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人的趋利性必然会倾向做出对自己便利且可以免除外地可能存在保护不全面的风险顾虑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如果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那么法院将会因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不再受理案件。所以,为了能够在当地顺利诉讼,个别人员将极力否认签署过存在仲裁条款的入市协议或合同,即便交易场所提交相关协议或合同打印版,也会因为没有签名而被质疑。


  自从2005年4月1日我国施行《电子签名法》以来,电子签名被广泛运用于商业领域,我们建议网签开户时也可以引入。当然对于没有电子签名的人,可能嫌麻烦,会影响开户的效率和可操作性,那么就自然对交易场所的操作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可以在正式网签开户前将协议或合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潜在交易商,电子邮件服务商会形成天然的证人;或者通过软件功能设置自动保存交易商点击确认的协议或合同(本处特指每一个交易商开户时点击确认的文件单独保存,包括风险告知书等,甚至开户时增加交易商确认的音频资料),将时间节点、IP地址、个人资料和确认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个可能发生的情况是,极个别参与者会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来比较精准地定向推销,这可比广撒网、碰运气的普通营销更加方便,更加有利,但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除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也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买和卖都可能涉嫌犯罪,甚至从实践操作来看,有没有直接的金钱交易也并不构成罪与非罪的必然认定障碍。


  恐怕买的是信息,留的是隐患!


  为了精准营销,很多行业的个别从业者会选择“购买”个人信息,方便锁定潜在客户资源。但这一行为随着近年的立法和实践操作的日益严格,将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2009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增设了关于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罪名。


  2013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扩大了关于非法出售、提供者的范围,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


  2015年8月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名明确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其中就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套上了更加严格的紧箍咒,尤其是两高的专项司法解释,是活脱脱的一本办案指南!其中详细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内涵,根据信息性质不同、获利情况、既往处罚情况等分别厘定了入刑标准,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利用问题,为犯罪目的和为合法经营目的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评判标准,涉案的网站、通讯群组等可能涉及两个罪名等等。


  从现实案例来看,江苏南京、江苏徐州、四川阆中、四川乐山、山东胶州、河北北戴河、广东广州、浙江青田、天津、上海等地不断涌现的案件表明,房产中介、房屋装修、电子商城、微商、教育培训、民间借贷、炒股期货和现货行业等,都存在个别从业者的涉案情况。而且,单条个人信息的价格是比较便宜的,有人曾经用100元购买38000余条个人信息,很容易就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因此,在这里我们需要提示的是:


  即便合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须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后,方有可能规避刑事处罚的风险;


  同一条信息向不同人出售或提供,累计计算数量;


  是否直接收取费用,不再成为入刑的障碍或者必要条件,为了方便朋友获客而免费提供信息,也有可能触犯刑法;


  从信息的性质上讲,行踪类、财产类、通讯类和征信类信息是最为严重的,五十条以上即可入刑;


  根据侦查的实际操作,部分涉案人员公开化的销售和使用(比如受害人接到陌生电话,就被告知了解其姓名、投资、买房、买车、教育等动向)公民个人信息为侦破案件提供明显线索,通过上下线的排查深挖确定信息源头、手段以及获利情况,电脑存储,邮件记录,QQ记录和转账记录等是重点证据。


  网络时代不仅带来便利,也为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注意点,交易场所要对会员单位的展业行为提出进一步规范要求和建议。望诸君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避免涉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