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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初邮政四大业务

建国之初,各大邮区之间不仅业务种类不尽相同,而且对同一种业务所实行的资费标准也不一致。当时,在华北、华东、东北、西北等解放区,都有自己发行的货币,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一般都由各解放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种状况不利于邮政事业自身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因而亟待改变。1950年起在全国统一邮政业务经营种类,除恢复办理各种函件、包裹和汇兑业务外,对邮政代理业务,实行三项原则,即符合政策计算成本,对邮局有利不妨碍邮局专营业务,并决定开办报刊发行业务。1950年起,在全国统一办理的代理业务中有征询服务、代售印花税票、代购货物、代发广告(旧称商务传单)等。以后由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代理业务陆续停办。

50年代初期,经过几次调整,邮政主要形成了四项业务函件、包裹、汇兑和报刊发行。

一、函件业务

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提出统一全国邮政业务种类的提案,会后邮政总局即参照提案,把国内函件按性质统一调整为八类:信函、明信片新闻稿件新闻纸印刷品贸易契商品传单警者文件货样。各类函件按处理手续和运递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平常、挂号、航空、快递、保价等,按邮寄区域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为适应需要,方便群众,函件业务又经过多次调整,到50年代后期,函件业务主要有四种:即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新中国成立后,随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交往的频繁,函件业务量有了较快的发展。1949年,函件业务量只有5.987亿件。1954年即突破10亿件,到1957年,更达到16亿件,是1949年的2.6倍。 

新中国邮政函件资费实行均一费制。1949年12月,政务院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国内互寄平信邮资,每20克以小米12市两(当时每市斤为16市两)为标准制订,并规定小米价格涨落20%二25%时调整一次邮资。1950年1月,邮电部根据政务院通过的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报告,规定明信片资费为平信的一半,挂号费为平信的三倍,挂号快递费为平信的四倍,新闻纸印刷品资费,分别按铁路、汽车、马车、骤驮、人力、挑运、民船和手推小车七种平均社会运价80%与90%核订,盲人读物则按印刷品资费50%收取。随着全国币制的统一,从1951年7月起,东北地区也实行全国统一的邮资标准。 

二、包裹业务

新中国成立时,各地包裹分类和名称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包括包裹、小包和图书小包,还有小型包裹、加大包裹等名称。1950年7月,取消了图书小包业务, 9月,为满足人民寄递急需物品特别是急用药品的需要,开办了快递小包业务。快递小包寄递时限与处理手续都与函件相同。普通包裹依据重量,不逾15公斤的称为小包,超过15公斤的称为包裹,包裹每件重量最高以50公斤为限。小包邮寄的物品主要是个人交寄的物品,包裹由巳寄的物品则一般为工商企业的物品。1953年7月,根据"邮政包裹业务应以寄递普通小包为主"的精神,将包裹限重改为与小包相同,并取消小包的名称,一律称为包裹。

新中国成立之初,包裹资费沿用旧制,按邮程远近分别核订,称为一地一费制。全国共有2000多个包裹资例,一地一费的计费方法,手续十分繁琐。为了克服这一缺点, 1958年1月进行包裹资费改革,以直辖市、省会及专区所在地为中心,参照行政区划和经济交通情况,将全议报告,规定明信片资费为平信的一半,挂号费为平信的三倍,挂号快递费为平信的四倍,新闻纸印刷品资费,分别按铁路、汽车、马车、骤驮、人力、挑运、民船和手推小车七种平均社会运价80%与90%核订,盲人读物则按印刷品资费50%收取。随着全国币制的统一,从1951年7月起,东北地区也实行全国统一的邮资标准。 将全国划分成200多个包裹计费区,实行一区一费。两区间互寄的包裹,不论实际邮运路线情况如何,均按同一标准计费。同时将包裹资费分为普通包裹和航空包裹两种,快递小包资费另外加50%。这样,资费标准较之过去大为简化,而每个计费区覆盖范围较大且较固定,资费的核订和计算简便易行,也符合递进邮费制的原则。这种办法自1958年后基本上未再改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交往的日趋频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包裹业务有很大的发展。1949年为277.1万件,到1957年则高达2517.5万件,为1949年的9倍。 

三、邮政汇兑和储蓄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邮政继续办理汇兑业务。国家对银行与邮政汇兑业务的分工,提出了以下原则,即银行应以工商企业汇兑为发展方向,邮局应以个人汇兑为发展方向。 1949年12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邮政汇兑以办理小额汇款为主,经银行同意,在某些地区与城市可将汇额扩大。"邮政即遵循这一原则从事经营。

1949年到1951年2月,邮政自行经营汇兑业务。由于银行机构的设立还未普遍,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范围较宽,汇款额亦无限制,除现金管理各单位(包括军政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的公款汇兑必须由银行办理外,其他一切汇兑,不分对象、不限数额,邮局与银行均可承办,未设银行的地点的公款汇兑,邮局也可办理。

1950年11月起,银行普遍降低汇率,邮局主要办理个人小额汇兑, 按银行汇率收取的汇费不能维持成本,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邮电部邮政总局共同研究,决定金融业汇兑统一由银行办理,并决定自1951年3月起,将原来由邮局、银行分别经营汇兑业务,改为双方密切结合, 整体经营,邮局原来独立办理的汇兑业务,改为受银行委托的代理业务,邮政汇兑仍以邮局名义对外经营,但在业务政策、经营方法上受银行的指导,业务收入不敷成本部分,由银行贴补。

1953年1月,鉴于国家金融结构已发生了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和邮电部决定自当年3月起,将银行与邮局的汇兑业务恢复为各自分别独立经营,并对双方分工原则进行调整:工商业汇款一律到银行承办,个人汇款则由邮局承办。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邮政汇兑业务量有较快的发展。据统计, 1950年,全国开发汇票张数和金额分别为915万张和4262万余元,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最后一年即1952年,开发汇票即达3282万张,金额达8069万余元,与1950年相比,张数增加了259%,金额增加了89%。 

新中国邮政按1949年1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接管了中华邮政的储金汇业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指导下开展业务。1950年,根据中财委的指示,撤销储金汇业局,将储蓄业务改变为邮局的代理业务。1953年9月,储蓄业务全部划归为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停办。

四、报刊发行业务

中华邮政不经营报刊发行业务,报刊发行基本掌握在私营派报社手中。邮政办理报刊发行业务,发韧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革命根据地出版的几十种党报党刊,都通过赤色邮政传递。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冀太联办(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前身)交通总局于1940年首先将邮件传递和报刊发行合为一体,继之,山东、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也先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将边区政府的战时邮局(或连同各级党委的交通科)同报刊社的发行部门合并,成立邮政、交通、发行三位

邮政,通称"邮交发合一"。战时邮政除传递邮件外,也办理收订和发送报刊,使党的报刊不仅能普遍发行到解放区,而且能散发到敌占区,对鼓舞人民、瓦解敌人、夺取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报刊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组织和推动各项工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旧中国由报社自搞发行系统,靠派报社或报贩发行的方式远远不能适应新中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任何报刊社均无力把报刊发行到广大农村、山区和边疆地区,各报社各搞一套发行机构,不但在人力、物力上是很大的浪费,事实上也难以办到。1949年12月,全国报纸经理会议和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在北京举行,经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决定吸取老解放区的经验,将报纸发行工作交邮局承理。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关于报刊发行问题的决议》指出"报纸杂志发行为人民邮政重要业务之一,凡邮局力量所能担负的地区,各政府报刊出版机关尽先全部交给邮政发行。并明确规定了报刊社和邮局各自的分工和责任,确定由出版机关付给邮局相当于报刊定价的20% - 40%的发行费。从此,报刊发行工作即成为邮政部门的主要业务,即邮局发行报纸,统称为邮发合一

1950年2月13日,人民日报社与邮电部邮政总局签订了《关于报纸发行工作的协定,自3月1起将发行工作全部交由邮局办理,并将报社的发行组织逐级与邮局合并。以后,各地和各部门出版的报纸,也陆续交邮局发行。到1950年底,邮局接办的报纸共140种到1952年末增为236种,占当时全国报纸出版种类总数的85.5%。除内部发行的报纸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均先后由邮局发行。1952年12月28日,邮电部与出版总署颁发《关于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联合决定»,决定将原由各书店发行的杂志也全部移交邮局办理。新华书店的期刊发行部门也与邮局合并。至此,全国范围内的邮发合一宣告完成。

实行邮发合一的业务体制,是当代中国邮政的一大特点,报刊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需要最迅速、最普遍地与读者见面,邮政部门点多、线长、面广,局所星罗棋布,网路四通八达,是理想的发行渠道,有力地促进了报刊发行工作。据统计,1950年报纸发行为140种,每期发行219万份, 1957年报刊发行增至3027种,每期发行3260万份。报刊发行费率由报社自办发行或委托私营派报社和报贩经销时的40%-50%降低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