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的十多年间,地处内陆西北的西安尚未建立起现代工业,不过,其手工业已有了长足进步。“西安的工人,总合洋车夫、皮衣匠(各约两千余)、运水夫、鞋匠、木匠、铁匠(各约千余)及印刷工、邮差(各约百余)……等不下一万余人。”(《西安工人运动之初步》)虽然,他们生活的状况稍强于农村贫苦农民,但“工作时间,每天约十二小时以上”,“如无恶劣嗜好,每月可得洋三、四元(学徒多无工资)”;且经常受到“掌柜”、“老板”的辱骂欺凌,毒打,身心备受摧残,因此,工人们要求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工资,反虐待的自发斗争不断出现。
1925年后,在全国革命形势推动下,西安的工人运动出现了新局面。5月,在西安发生了士兵打伤省立一中学生的事件,激起了学生和教员的极大愤怒,并于5月5日举行了全市罢课,要求严惩凶手。由于陕西督军吴新田的置之不理,镇压学生,从而引发了全省的“驱吴”运动。 稍后,上海又发生了“五卅”惨案。这一系列事件激发了西安人民的斗争热情。他们以工人阶级为首,紧密团结各界人士,举行示威游行,罢工、罢课,支援上海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并于6月成立了陕西总工会,9月成立了西安总工会。
1926年11月下旬,冯玉祥率国民军打败了军阀刘振华的镇嵩军,在西安成立了国民联军驻陕总司令部,于右任任总司令。许多共产党人也在西安的总司令部任要职,出现了国共合作的大好局面,工人运动也出现了新高潮。
1927年2月上旬,成立了西安工人俱乐部,以指导各行业工会工作。从2月2日到24日的17天中,先后成立了陕西邮务工会、印刷工会、制造局工会、电话工会、电报工会。两个月后,又相继成立了电业工会、鞋业工会、电灯工会。
2月2日12时,在青年会召开了陕西邮务总工会成立大会,与会工友百余人。会议历时四个小时。7日,《陕西国民日报》刊发了大会成立的消息。
大会由主席阎化藩报告工会的筹备经过,并通过了《陕西邮务总工会章程》。他说:十年前陕西已有工会成立,因为那时的政府不能援助,工人们的脑筋又非常旧,不知团结力的好处,以致毫无战斗力。兼之有奸劣份子从中破坏,所以此工会不久就取消了,很是可惜。自国民政府的势力到了汉口以后,长江流域的几省纷纷成立了工会,我陕西寂然无闻,实觉可羞。所以大家工友在最短的时间,选了九个筹备委员,先拟章程呈报省政府。现奉国民联军司令部指令,批准立案,所以今天开这个成立大会,并正式选举执行委员,正式成立陕西邮务总工会。
但是,不久发生了“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宁汉合流,国民联军的领袖也倒向蒋介石,在西安反共“清党”,工人运动也转入了低潮。
以下为《陕西邮务总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邮务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陕西邮务工人,图谋本身利益及发展邮务事业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凡陕西邮务管理局及省内各局之邮务生暨以下差役,均得加入,为本会会员。各局并得设立分会,隶属于本总会。
第四条 本会选举执行委员,由九人中互推委员长一人以总其成。
第五条 执行委员计分五股,分掌各股职责如下:
(一)总务股 掌管会内一切重要事务及会计,庶务等。
(二)文牍股 掌管会内一切来往公文函件、起稿、缮书、校对并宣传、教育、出版等事。
(三)交际股 掌管会内招待接洽。
(四)审查股 掌管会员、职员是非争执并调查会员行动及生活状况。
(五)游艺股 掌管会内一切娱乐事宜。
以上五股除游艺股设委员一人外,余均各设委员二人。各委员之下得设干事若干人,襄执事员,均由执行委员委托之,任期均定为一年。
第六条 邮局对于现任执行委员不得任意调动。
第三章 权力
第七条 大会之权力如下:
(一)有任免各职员之权。
(二)有修改章程之权。
(三)有决定经济斗争之权。
(四)有其他一切进行方针、计划、各重要事项之权。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之权力如下:
(一)执行各种决议案。
(二)解决会员之争执。
(三)指导会员之工作。
(四)指导各职员办理会务。
(五)纠正会员行动。
(六)省内分会如发生事故,或会员受非理之压迫,得函报本会,经本会审查股审查确实,当尽力援助。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应交一次基本金,分别如下:
(一)邮务生、拣信生二元;
(二)邮差、信差、听差一元。以后邮务生、拣信生每月应交月费按工金百分之二;邮差、信差、听差每月应交月费按工金百分之一。由总务股按月照收。
第十条 本会如遇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会议决,得征收特捐。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一条 大会会期,一年开会两次,会期另定,但遇必要时得开临时大会。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期,每两星期开会一次(第二星期日下午六点),但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由总务股召集之。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三条 本会各职员、会员如犯有下列之一者,经一人提议或弹劾,交由审查股审查确实,提交执行委员会议决,复经大会通过,取消享受本会一切权(利)及开除其会藉。
(一)有失职守,或经营款项侵占舞弊者。
(二)有破坏会务者。
(三)有违背会章及议决案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三人以上之提议,交审查股审查确实,交执行委员会议决,复经大会通过,仍须呈请主管厅核准,方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大会议决通过,呈请国民联军驻陕总司令部、陕西全省总工会及西安公安局立案,方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会分会细则另定之。
作者: 张立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