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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06:11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第3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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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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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06: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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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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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06: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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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5日 06: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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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对于漳泽电力(000767,股吧)(000767,SZ)来说,资产重组给它带来了摆脱被ST的命运的希望,但在重组期间也发生了一些小插曲。

  有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因关联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在重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核查。就此,记者向公司董秘王一峰求证,对此事他并没有表态,只是指出,具体什么情况核查部门会说,“我不好说”。

  “从漳泽电力停牌前的走势看,股价明显出现了异动,公司股票多日涨幅都超过了10%。”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尤其是在停牌当天,公司股价更是以涨停报收,从整个走势看,极可能有出现消息泄露的嫌疑。

  上述人士同时指出,证监会也曾去相关营业所对漳泽电力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过调查。至于调查结果,他并不知情。

  漳泽电力曾在公告中披露称,公司重组前控股股东中电投的高级管理人员邹正平之直系亲属邹迪曾于2011年3月29日、4月8日、4月11日、4月18日、5月16日、6月1日买卖漳泽电力股票,截至重组预案签署日,持有漳泽电力流通股7,700股。

  日前,有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在漳泽电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6月7日的前六个月内,相关关联公司和原控股股东高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远高于公告的数目,甚至达到了百万股之多,之后,监管部门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对于是否有其他控股股东等相关公司高管等人员在窗口期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前述公告中却明确表示,除上述交易以外,中电投、中电投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漳泽电力停牌日前六个月内无交易漳泽电力流通股的行为。

  就此事,记者致电山西省一位熟悉漳泽电力的相关人士进行核实。该位知情人士指出,中电投高管之子确有在停牌前六个月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公司也已经就相关情况发布公告。但是,据他所知,在窗口期买卖漳泽电力股票的,除了公司公告披露的情况之外,其他高管也有买卖行为。

  监管部门或已介入

  董秘回应“不好说”

  就相关事件,记者采访了漳泽电力董秘王一峰,对记者提出的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有高达百万股的购买行为时,他并没有做出正面回应。王一峰只是表示,上述事情有什么样的调查情况,核查部门会有表态,而“我不好说”。知情人士表示,董秘此番回应间接承认了核查事件的存在。

  同时在漳泽电力的公告中,记者看到,至公司本次重组停牌日,即2011年6月7日,邹正平和邹迪作为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过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项目进展和其他相关信息没有了解。

  公告同时指出,公司参与本次重组具体方案的人员仅限于陆启洲、王祥富、关绮鸿三人,相关知情人员已经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的规定对上述事宜的信息始终严格保密,未向任何非相关人员提供任何内幕信息或者买卖漳泽电力股票的建议。

  至于整个重组过程,董秘王一峰感慨,重组过程很复杂,山西省政府、重组方同煤集团均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尤其是政府积极协调解决各种出现的问题。

  在为漳泽电力提供煤炭原料方面,同煤集团专门把在临汾市的煤田作为漳泽电力的主要电煤来源地。同煤集团主要煤矿多分布在山西北部,山西省目前对煤炭公司的煤田是采取南北均衡分布的原则,也就是说同一家公司在南部北部都有煤田,而此次把临汾市的煤田划归同煤,也是政府为此次重组所作的工作之一。

  王一峰继续指出,本身同煤是做煤的,它在电力方面,能力和管理方面不如我们有优势,同煤目前电厂的人员多数都是外聘的,而漳泽电力在电力技术人员等管理方面更专业。

  并且,对于未来电力市场的发展,大同证券(博客,微博)研究所于宏表示,漳泽电力的重组思路是对的,现在虽然出现亏损,但将来尚未可知。

  公司公告显示,重组后漳泽电力将持有同煤集团下属同华发电(95%)、塔山发电(60%)、王坪发电(60%)、大唐热电(88.98%)、豁口煤业(100%)、锦程煤业(90%)的股权。

  “现在电力的困境是电价太低,国家在理顺电价方面肯定会做工作,同时,煤炭就地加工转换为电减少了运输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