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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电子: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汉威电子: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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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40-2 号

致: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或“汉威电子”,)委托,担任汉威电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 “本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称“《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称“《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称“《备忘录 3 号》”)(三个备忘录合称“《备

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关于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