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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 拟募集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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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 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 1987 ]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5 号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562.59 亿元人民币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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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 债券 、 央票 、 回购 ,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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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创业板股票 、 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央票、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

  券 、 现金等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2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 5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 6 )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 7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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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的相关规定。

  ( 9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将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1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 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三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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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活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

  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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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 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