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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阳:个税45%的税率是个大骗术

——再论稳定个税起征点3000元形成是立国之本,自然累进税率是科学发展的税率  

前一阶段,我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写出的文章,《冷静看待个税起征点正确设置税率级次和级距》有幸被媒体转载。我强调的个税改革关键是把个税征收办法合理化,增加15%税率级次的对应级距4500元,这样的建议很可能采纳了,但是从媒体的苗头看,采用15%的“专家” 们又在打着取消20%的主意,我很担心“不是专家”的老百姓们的金点子被几个专家埋没了!所以,在此仍然声嘶力竭地呼吁:不要再“算计”了!一定要均匀调节性地设置税率级次和级距!  

一、应当坚持公平原则,正确设置我国个税税率级次和级距  

税率级次和级距要级次合理,级距适当,不能把税率细化合理看成复杂, 人们关心的是纳税依据即税率,原九级累进税率本身就有不合理性,只能做参考。公平原则是:在起征点上,寻找一个公平、讲理的税率,让收入低的少纳税而不是不纳税,让收入高的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多纳税但也要有个以理服人的依据,不是想怎么收税就怎么收税,而是对谁都公平。而个税的税率性质是:越高的收入适应越大的税率,越大的税率适应越大的纳税级距;反过来看,越低的收入适应越小的税率,越低的税率适应越小级距。调节性的税率应该是递增的。  

树立正确的观点,才能正确地解决问题。《草案》实际上是对“个税设计”征求意见。但往往是专家没有围绕“个税设计” 缺陷提意见,大谈与“个税设计”无关系的话题,如用综合、分类、起征点分地区设立、按家庭征收等方法解决矛盾,个别人甚至是胡说八道,身份影响了舆论,很不利于解决“个税设计”问题。  

所以我再次呼吁专家们一定要把我国工薪“个税设计”得合理。在3000元这样高的起征点上是要合理解决税率级次级距。重要的一点是:“个税设计”只要能够做到越高收入适应越高税率就已经是调节了!对高收入人群实际上需要的是按标准严征管,严格控制高收入,那是收入分配、个税实施的问题,与“个税设计”几乎无关。  

二、中国个税45%的税率是个“骗”“术”  

我讲过,《草案》“个税设计”问题主要是取消了15%的税率,于是提出了“增设15%的税率的假想即参照《草案》第一、二级税率及对应级距的设置,尝试着税率按5%递增,并按照各级税率对应同样比例的级距原则设置——“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到1500元即级距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为1500元至4500元即级距3000元”,“第三级15%税率下一个级距4500元”,“第四级20%税率,级距6000元”,“第五级25%税率,级距7500元”,“第六级30%税率,级距9000元”,“第七级35%税率,级距10500元”““第八级40%税率,级距12000元”……  

这样的设置,无可非议符合规则,甚至可以立即通过实施。其推算结果与现行个税收缴相比较,仅使低于超出起征点约25000元以下少纳税,而超出25000元则多纳税。推算在32300元到43800元税率35%,35%的税率即便一直设置到110000元,纳税也比现行个税高得多,甚至多达到2000元。  

一个35%的税率比40%、45%的税率还要让高收入多纳税,为什么不采取呢?难道是李稻葵说的个税设计“弱智?”——不是!是因为专家们在利用“算术”知识来“算计” !非要弄出一个高收入税收比以前高,中低收入比以前低的税收来。取消15%就是“算计”着与原来的九级税率相比较,来达到1.9万元以上的纳税额比原来高出多少元的目的;如果设置15%,又要“算计”着取消20%或者25%之一的税率,达到如2.3万元收以上收入纳税比以前高的目的。上次是1.9万元的分水岭,这次是2.3万元的拐点,到底什么是高收入,什么是中低收入,自己也说不清楚了!其实有必要分得那么清楚吗——越高税率对应越高收入就已经分清楚了!老毛病又犯了,完全是作茧自缚了!  

算来算去,没有办法了,结果跳出了使用45%的税率从8万元开始的办法来,现行办法是10万元以上使用,说对超过8万元就按45%的税率收税了,把老百姓骗了,以为真让高收入人多缴税了,那不是骗人的算术又是什么?  

算来算去,不能很好地执行 “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什么分类、综合,那是简税制吗?按家庭征收,那还叫个税吗?取消20%、25%之一的税率,那是低税率吗?被迫着将个税起征点提到3000元还让老百姓不满意,能够形成宽税基吗?   

算来算去,把自己骗了,自己都觉得不合理,硬着头皮不去改,老百姓提出的焦点集中在哪就在哪动一动,再把个税留一些问题给后人去改,“三年以后再去讨论”“可以在各省市搞试点,如果走错了,可以重来”,成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改革三十年还要搞试点,不能展现自己作为“60后”、“82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风采,不是把自己骗了是什么?  

税率是纳税依据,必须静下心来,科学研究,不要去“算计”,而是要“计算”——“级次合理,级距适当”,让人心服口服。增设15%,一定要保留20%、25%的税率级次。也希望大家仍然能够研究我的“自然超额累进税率”。
     三、自然累进税率是科学发展的税率  

我在企业一直从事个税管理,是工薪纳税人,有多年思考和体会,08年起征点调整后,《突破个税改革思维误区》,《人民日报》因为“不是砖家,不予登载”。幸于去年7月20日被《人民政协报》采用,《求是理论网》转载。  

我提出的方法是采用“自然超额累进税率”,通俗地说是按自然数累进的税率,以1%为起征税率,n%的税率对应n个百元的增长级距范围即税基增量(n指自然数),形成自然累进。以3000元作起征点为例,增加100元内时(3000元-3100元)税率为1%;之后再增加200元(3100-3300元),税率为2%;再增加300元内时,税率为3%……依此类推,再增加n百元内时,税率为n%。
    这个税率符合越高的收入适应越大的税率,越大的税率适应越大的纳税级距;反过来看,越低的收入适应越小的税率,越低的税率适应越小的级距,是均匀和谐的累进税率。
     这个税率优点是收入少了少纳税,收入高了以后才多纳税,它使3300元收入纳税5元,4000元收入缴税30元,5000元纳税85元,是任何时候任何地区纳税人都应该承担的义务,通过自然累进让8万元收入的人比现行办法多纳税,符合先富民后强国!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自然累进税率是简单易行级数型税率,数学公式简单,建立税表,设置计算公式相当容易。它是科学的税率,和谐的税率,发展的税率,是公平于民、利于国家的税率,是中国人自己研究的税率!
    还希望《草案》增加一条:简化计税操作,采用整百元个税计算制。按照每增加100元计算一次纳税额(即完全没有必要像过去一样计较到元甚至是几十元),不足100元的部分不计算,减少不必要的计算繁琐。例如3100-3199元按照3100元计算只纳税1元就可以了。  

四、结束语  

各位专家,写出这样的文章,很可能把你们得罪了,就个税问题,我也不想多费口舌了。以下两个帖子是别人对我文章的网上评价,作为结束语吧。  

某一天,几位学者到某饭店聚餐,席间,发现装有白糖调料瓶标签是食盐,而装有食盐的调料瓶标签是白糖,于是,热心的学者们想出了一个好办法——请服务员拿来一只吸管和一张餐巾纸,准备不用第三只瓶子就把两只瓶子的调料倒回来。服务员听明白了,将标有标签两个调料瓶的盖互换了一下,就解决了问题。学者们大惊:我们研究了大半天的问题,这么简单就解决了?普通劳动者刘朝阳提出的自然累进税率个税改革方案,其实也特别简单,简单的方式破解了个税难题,是值得专家学者们思考的。专家学者们,你们在忙乎什么呢?请记住个税就是个税,是很简明的一个税制,操作简单,符合“简税制”的要求;如果能够改进它自身存在的缺陷,就没有必要复杂化。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对任何政策、方案的理解都要看他的实用性,看其是不是能真正达到他应有的效果,李稻葵是专家,刘朝阳不是“专家”,这并不意味着在对所有问题的看法上李稻葵就比刘朝阳高明,仅就个税起征点设置观点而言,我认为刘朝阳提出的“自然超额累进税率”更加合理一些,能更好地实现个税改革的设计初衷,能更好滴解决问题,值得“专家”们参考...  

刘朝阳  1987年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   不是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