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地产税作为政府的税收,需要有法律作为保证。凡有财产税的国家,都有一系列的法律保证财产税的顺利实施。在香港,差饷的主要法律为《差饷条例》,其中对差饷的缴纳人、征收范围、评估方法、缴纳方法、罚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差饷豁免条例》则对税收豁免进行了规定。在加拿大BC省,《评估法案》中对财产税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税收清单、上诉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评估机构法案》则对评估机构的设置、职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为房地产税的设立与评估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而目前中国还没有房地产税相关法律出台,尤其是“房地产税评估法”还没有出台,因此在法律方面,中国还不具备开征条件。
第二,房地产税的评估与征管需要大量数据作为基础。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提到,房地产税需要包括税收、土地、房屋等多个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政府数据的共享。根据北大—林肯研究中心2010年房地产税示范项目研究,中国房地产税相关数据已经基本具备。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土地数据库、房产数据库等,可以说数据方面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
第三,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批量评估技术和批量评估系统技术的支持。房地产税评估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大量不动产进行统一、准确的评估,因此需要批量评估技术和系统作为技术支持。这一方面,经过7年房地产税的试点,各省至少一个城市建立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CAMA系统)。因此,在评估技术和评估系统方面,中国基本具备了开征的条件。
综上所述,中国房地产税在技术层面上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条件,尤其是使用收益法对商业房地产进行的评估。目前缺少的是法律和政策层面对房地产税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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