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白”国有资产一千万 将自己变成大股东 被指控侵占九千万
揭开前华阳老总的暴富之谜
曾经与朝阳检察院反贪局大楼比邻而居的“华阳房地产”如今已无人知晓。但十多年前,这家企业在朝阳区可谓红红火火。
2012年2月7日,69岁高龄的原华阳地产老总黄某身穿医院病号服,被指控侵占公司财产再次来到法庭受审。而此时,他早已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正在服刑中。据了解,他已身患肝癌,做了肝移植手术。
华阳房地产在国企转制时被私分的1000万元公款至今未能缴回。
记者独家采访了朝阳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这起轰动一时的私分国有资产案的侦办全过程。
暴富之谜
华阳地产转轨 招来雪片般举报信
团河小区、西红门小区、草桥小区以及位于朝阳区的“华阳公寓”、“华阳之星”、“华阳家园”等楼盘,是“华阳房地产”1993年成立后10年间的代表作。
“华阳房地产”全称为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在二十一世纪初的几年非常红火,参与了望京住宅群的部分开发建设。
2001年2月,“华阳房地产”被当时的“国企改制”大潮席卷,成为朝阳区首个房地产国企改制的试点。改制后,“华阳房地产”更名为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董事长黄某、总经理蒋某等成为新公司的主要股东。
“从2004年开始,举报黄某等人的材料源源不断。”朝阳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检察官说。举报人称,“华阳房地产”在评估中作价极低,而改制后黄某等人又以低价买走了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
“我们把举报材料订在一起,有将近200页。”检察官说。
千万国有资产 在转制中离奇“蒸发”
举报人告诉检察官,华阳地产转制时,尚未竣工的待售房屋有600多套,其中“华阳家园”有500套,位于劲松的某小区有100多套,望京地区有50多套,仅这些房产就价值不菲。而“黄某及其亲信利用各种非法手段,顺利将公司改制,将自己变成了最大股东,巨额的国有资产就这样消失了!”
举报信纷至沓来。有人说,黄某名下房产有十多套,还包括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别墅;有人说,黄某暴富后开始膨胀,包养了多个情人,送给她们房子做“礼物”。
2007年,有人实名举报黄某在公司改制前受贿,且举报证据充足。为了彻底查清受贿事实,侦查员对原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下属的密云经营部的账目进行了调查。这一查,有了意外收获:该经营部的1131.45万元公款在改制期间莫名消失,这意味着这笔钱被瞒住了,没有当做国有资产进入评估!
会计供出实情 成立公司巧“洗钱”
2007年9月10日,密云经营部会计牛某被抓。
经过审讯牛某交代,密云经营部是1997年成立的,但改制时没参与评估,因为“黄某不让评估”,不许她提供账目。2004年密云经营部撤销,黄某决定把瞒下来的1100多万元中的1000万元“借”给华阳之星公司。之后,华阳之星给改制后的“华阳房地产”注资1000万元。
线索到了华阳之星公司这头。侦查员经过调查发现,华阳之星是一家物业公司,其公司股东正是“华阳房地产”的股东。黄某是第一股东,牛某是第七股东。也就是说,这1000万元“借”给华阳之星,就等于是“借”给了“华阳房地产”的股东们;华阳之星的注资,就等于是这些股东个人将原有的股份增资。
检察官说,尽管“华阳房地产”曾经声名显赫,但改制时评估价只有600多万元。
根据改制方案,新成立的有限公司中只有20%的股份是原“华阳房地产”的上级单位北京华阳经济开发公司持股,其余80%都是职工股。增资1000万元后,国有股份被稀释,私人持股的比例明显增加。
大家利益均沾 都睁只眼闭只眼
被抓后,牛某坚称自己“只是个会计,自己那么做只是在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
“华阳房地产”的其他老员工几乎都接受了检方询问。众人的说法几乎一致:黄某是个很独断的人。在公司有绝对的权威,不但直接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公司发工资、发奖金等重要财务事项也都是他说了算。在改制过程中,大到改制方案,小到每项决定的具体实施时间,都是黄某一人决定。开会研究完全是个形式。
但检察官调查发现,这些员工和黄某其实是利益共同体。
“华阳房地产”改制时只有几十名员工,按照改制方案,每个人都有权购买改制后的公司股权。公司评估价只有600多万元,职工股占到80%,且职工出资中有300万元属于原上级单位的“借款”,另外还会根据每个人的职位高低以及工作业绩享受部分股权,剩下的才需要自己掏钱买。因此,即便是持股一度近20%的黄某和持股约10%的蒋某,实际出资数额也不过数十万元。
而之后成立的华阳之星,也是“华阳房地产”员工共同参股成立的企业。检察官说,因为有了来自华阳之星的1000万元增资,“华阳房地产”每位老员工的分红数额平均从几万元一下子到了十几万元,而不仅仅是黄某一人获利。
检察官分析说:“大家其实都知道这些钱是国有资产,但都是睁只眼闭只眼。反正出了事情有领导担着。整个改制,都是黄某一人主持操作的。”
贪欲之祸
服刑期间又被发现新罪
2010年8月11日,黄某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会计牛某获刑3年半。
但案件至此仍未告终。黄某被抓后,更多的举报信被递交到政法机关。最终,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又查出:黄某在公司改制后伙同大女婿裴某以归还借款、支付工程款等名义侵占公司款,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私吞320万余元售房款;其还在负责开发麦子店的“龙阁”项目期间,将28套房以3000元到4000余元的低价“卖”给两个女儿。
“赃款总额将近9000万元。其实公司改制后,黄某已经是大股东,但他的贪欲无止境,俨然把公司当成自己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检察官说。
案外之思
上千万资产至今未追回
黄某获刑后不甘心一人受过,委托妻子到检察院举报了“华阳房地产”总经理蒋某。最终,朝阳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但其他人并未受到任何处罚。检察官告诉记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只包括直接负责这一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每个私分到国有资产的人都要受过。
目前,这1000万元国有资产还没追回来。尽管黄某、蒋某已获刑,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也查清,但如今的“华阳房地产”的股权结构没有改变,黄某依然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其他员工依然享受着通过私分国有资产进行增资而享受到的额外的股东权益。
“法律只规定,犯罪人员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股东身份不会因犯罪获刑而改变。”检察官解释说。
律师观点
追国有资产可拍卖罪犯股权
国企改制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青山。
李律师认为,国企转制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其中既有制度漏洞,比如说改制企业经营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存在内部人控制;也有监管不到位、不尽责的问题,比如有些监督者知道改制过程有违法行为,但出于不想得罪人的考虑或自己本身就是受益者,就放弃了监管。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一方面要严格审计和评估制度,对国有资产处置实行挂牌、拍卖等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改制过程的监督。
针对公民犯罪之后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李律师认为,虽然一个人犯罪后民事权利不受影响,但在本案中,如果被犯罪分子私分的国有资产没有追回,那么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后,可以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比如拍卖犯罪分子持有的公司出资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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