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应当肯定。笔者认为,房地产税对中国税制中直接税比重过低、地方税体系不成型、国民经济中房地产调控需体现治本水准、收入分配需有效抑制差距扩大这四个突出问题,将产生不可忽视的正面效应。大方向下的房地产税改革路径选择,应注重试点突破与渐进推动,改革要领上,应更显开明并给社会公众吃“定心丸”。
房地产税四大正面效应
现在为各方所关注的上海、重庆已启动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在严格概念上讲,所涉的税种是指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我国现阶段多种因素制约之下,这一改革引入了两个实质性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要进行一定形式的税基规范,确立房产评估值概念并发展测量方法。虽上海、重庆两市试点方案细则不尽相同,但都包含着向较为标准的房地产税(不动产税)靠拢取向。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轨的过程中,财税制度变革、税制改进优化,都是服务于转轨大局和经济社会全局的。现在讨论建立的房地产税,是顺应、服务于整个经济社会转轨的。
首先,直接税比重需要提高,绕不开不动产税问题。现在已有这样的共识——中国的税制结构里面,直接税的比重偏低,但消费品里以间接税形式所含的税负比重很高。有人认为这是导致中国社会成员税负过重的原因。因为低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较高,他们收入中有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而不得不承受里面所含的间接税负担。由于间接税带有累退性质,所以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高。
此外,直接税比重过低,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相比,可能还会带来宏观调控的缺陷。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为例。从美国的调控模式来看,最明显的“自动稳定器”就是联邦政府收入盘子中40%以上是个人所得税。因为有超额累进的税率设计,在经济高涨的时候,自动使很多社会成员的税负跳到更高的边际税率上;而在经济萧条的时候,则自动落档,落到比较低的边际税率上。这就成为一个很好的反周期宏观经济运行自动稳定器。然而,中国在这方面基本是无从谈起。我们现在超额累进税率只在工资收入这个很窄的范围里存在这样的设计,对于其他个人所得,基本就是比例税率,所以“自动稳定器”功能非常弱。2011年个税改革之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原先的28%收缩为不足7%,超额累进机制更呈现边缘化、微不足道的状态。
第二,地方税体系需要财源支柱,也绕不过不动产税问题。中国税制体系中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1994年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配套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税框架,但是改革走到现在,对分税制的抨击不绝于耳。省以下地方各级迟迟未能进入分税制状态,还是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非常浓厚的分成制或包干制。现在人们所抨击的地方土地财政、政府职能扭曲等等,实际上都是分成制、包干制带来的。那么,为什么省以下迟迟不能进入分税制状态?简单分析起来,一方面我国财政层级太多,五层级分税制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成型的地方税体系,没有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支柱。地方政府稍微像样一点的收入就是营业税,除此之外没有具备支撑力的税种。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不得不出现很多隐性负债(地方融资平台),还必然特别看重土地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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