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房的法定理由:
一是开发商逾期不能交房,达到法定或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此种情形下业主可以通过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达到退房的目的。
二是套型、面积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
三是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四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五是开发商逾期不能协助办理产权证,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一年以上,此种情形下业主可以通过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达到退房的目的。
六是购买商品房前楼盘已被查封。
七是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口头说有预售许可证而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可以退房。
八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2、退房的约定理由:
除法定的退房理由外,还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约定的退房条件成立时,可以退房。
3、让退房团走进法庭,总比走上街头要好些。
很多地方的法院对于退房纠纷采取的态度是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立案材料。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出于对房地产市场的保护或者社会影响的考虑,或者还有工作量的考虑,但是一味地不予受理,公民没有一个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社会矛盾会更加激化。让老百姓从街头走进法院,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为老百姓创造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有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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