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是税收来源主要行业,据统计, 2010年南京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收入超过百亿元,占税收总额的近30%。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纳税行为,近两年来,南京地税稽查局连续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2009年,查补房地产类收入占全年稽查收入35.30%;2010年,查补房地产类收入占全年稽查收入40.50%。从检查结果来看,房地产业的税违法行为仍然十分严重,查补总额逐年增加,占比也日益递增。
从近几年检查所反映的情况看,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手段具体表现如下:
1、预收房款和代收代付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一些房地产企业缴税时能拖就拖,欠着不缴。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收取的预收房款1878万余元未缴营业税;某公司别墅24幢,自2009年起开始销售,到检查时为止,共签订销售商品房合同21份,取得预收房款1.95亿元,没有全额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75万元。
2、将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或隐匿收入,或不作/不及时作账务处理,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偷税手段。
3、视同销售收入不按规定纳税。某开发公司在会计凭证中记录,将固定资产科目内的房产原值转出,转出的房产账面价值共计为104万元,同时按相同金额减少本单位的盈余公积。该项房产永久使用权作为南京市某机关的投资、并经过被查单位开业验资和政府部门对其资产进行的清产验资、装修增值,按期提取折旧。转让房产的永久使用权应作为转让不动产申报纳税,计税依据为104万元。该单位未申报缴纳此项视同销售营业税税款。
4、安置房销售未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确认收入。有的开发商以房款抵应付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用冲减后的差额入账。有的开发公司实物安置被拆迁户,不安市场价缴纳营业税等。
5、预收房款不及时结转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开发企业未按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及时计算结转销售收入,存在结转收入时间滞后,金额不足的现象,特别是个别企业对已全部收足房款的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不结转,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
6、成本核算不规范,结转随意,通过多结转成本利润后移。某置业公司根据自己预估的成本利润率结转开发成本,且方法运用错误,经调整后重新计算:“一期”项目多结转成本1020万元,“二期”项目少结转成本310万元,“三期”项目多结转成本1533万元,三个项目累计多结转成本2244万元
7、存在虚开建筑发票或者使用假发票以增加开发成本的行为。部分开发公司为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在成本特别是施工成本上做手脚,人为多开建筑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某房产公司2007年9月记账凭证号第35号开发成本253万元的两张原始发票,一张假发票,一张是企业从别处找来发票入账,弥补亏损后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8、将房地产开发利息放入财务费用,直接影响了当期损益。如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尚未竣工,该公司2006年8月支付贷款利息105万元,并将这部分借款费用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5万元。
9、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避缴税款。例如关联之间转移资金、集团内部购房优惠价交易等。某投资置业公司财务费用中列支贷款利息720万元,经核查,该公司将银行贷款交给下属子公司使用,未收取任何利息费用, 转移利润,最终企业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136万元。
10、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竣工,发票已开出,不进行收入、成本结转。不少开发企业以工程没有决算、尚欠施工方工程款、施工方为此不开具发票、建安工程费未进开发成本为由,不结转开发成本及销售成本,甚至与此相关的销售收入也作挂账。
11、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某房产公司将开发产品在2006年、2007年用于出租,年租金400万元,两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96万元。某房产公司在建工程综合楼2007年10-12月份已实际使用,该综合楼暂估房产原值为4850万元,少交纳房产税10万元。
12、承租集体土地用于开发项目建设,不缴纳土地使用税。某开发公司承租溧水三镇土地共计200亩,用于开发项目的景观绿化建设用地,两年少缴纳土地使用税136万元。
13、预缴土地增值税混淆税率,将应按商业用房预征率误用普通商品房预征率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收取“翠城二期”商铺预售款991万元,应按2%预缴,该公司错按1%缴纳。
14、部分企业每月发放数次工资,形式多样,主观和客观上都容易造成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少计计税收入的行为。用自己的开发产品奖励高管,支付职工个人集资款利息,招待费中礼品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现象也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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