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上海市有些楼盘降价销售,降价幅度甚至达到了10%—20%。在高价买进但还未交房的购房者少则损失十几万元,多则损失几十万元。许多购房者要求退房,更有甚者,在要求退房未果,砸坏了房产开发商的售楼处。这种情况不仅在上海出现了,在北京、杭州等地也出现了。
有些购房者说得很动情,自己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了房子,但如今房子还没拿到,房价下跌了几万甚至十几万,心里的确很难接受。但房地产商认为双方交易处于自愿,风险自负。换言之,从购房者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之日起,购房者就自愿承担了房价上涨或下跌的风险。更何况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保值”或者“增值”的条款。一者,房价下降了购房者应自行承担后果。二者,若房价上涨,购房者肯定不会给房地产商“补差价”。
目前上海甚至全国各地的“房地产降价赔偿要求”不仅使人联想到2008年欧美经济危机。那时美国经济遭受重创,位于美国北部密歇根州的底特律市房价暴跌。在金融危机前,底特律市南部别墅均价在6.5万美元左右,而2008年金融危机时降到了1100美元。底特律市购房者并没有为了房价去找房地产开放商索赔,而是指责金融机构放纵房地产泡沫、政府监管不力。
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市场应当是理性的,买卖双方都应当遵守起码的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从本质上讲,房地产这种大宗商品的买卖,是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合同,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契约行为。房地产大幅降价是市场经济中价格波动的一种表现,买卖双方应该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处理,购房者不应该采取非理性的过激行为。
客观来看,房地产大幅降价的确给之前的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若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没有保值条款,即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未来房地产降价,卖方将对买方予以相应补偿。按照买者自负的原则,购房者没有权利向房地产商要求退款。反过来,如果市场上房地产的价格出现类似几年前的上涨,购房者也不会付给房地产商差价。当然,如果仅仅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保值条款”以防房价突然大跌。不过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签订上述条款是,也要兼顾房地产商的利益。
不仅仅是购房者,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放商,也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本质就是自愿遵守约定,但是这种自愿是建立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的。在房价上涨的时期,很多房地产商也并未遵守契约精神。但纵观我国房地产市场,尤其在房价上涨期间,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故意放出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甚至拖延交房时间。由于购房者处于劣势,不得不继续履行合同。
市场经济最讲究契约精神。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处于探索、完善过程中,广大购房者和房地产商都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应该主动遵守合同、遵守承诺。这里关键在于政府机关加强监管,既要监督房地产商不扰乱市场,同时敦促购房者遵守契约精神。
进一步看,契约精神虽然是规范市场的首要因素,但仅仅强调市场要遵守契约精神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等相关主体在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契约精神。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时,可能会出现干涉市场上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现象。另外,若政府政策朝令夕改,会使市场上买卖双方都感到无所适从,也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紊乱。试想如果政府不能遵守对老百姓的承诺,那政府公权力必定会侵犯市场领域,甚至侵犯老百姓的权利。从上海以至全国情况来看,政府调控楼市、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决心没有变、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立场没变,各参与主体也不必由于价格下降而引起恐慌,需要的是更为理性地看待房地产市场并做出交易决策,需要的是市场经济最基础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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