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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定价目录》:房地产类价格定价权限完全下放

 为明晰政府定价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从11月1日开始,我区将执行新的《广西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新的《目录》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放开、收回和增加管理,以更好地达到依法治价的目的。

  11月14日,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3年,广西制定了《自治区定价目录》,将列入其中的20大类、66小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新的《目录》将商品及服务按用途区分为6大类56小类,分别为重要商品、部分资源产品、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专业服务及房地产等6个类别。

  执行新的《目录》后,港口收费、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16项原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被下放到了市、县管理。以房地产类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例,2003年版的《广西定价目录》将房地产类的定价权限放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人力物力有限,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无法对各市、县的经济情况进行非常精准的调查,往往是制定一个最高标准或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定价后,再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进行审批,定价过程存在着不合理性。新的《目录》将房地产类价格的定价权限完全下放,不再指定指导价格和管理办法,全部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来制定。

  据悉,为便于市、县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确定合适的价格,同步下放管理权限的还有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牲畜定点屠宰服务、保安服务收费等价格。

  新《目录》7项已经具备完全市场竞争条件的价格被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包括公路货运站服务收费、收养收费、市场设施租赁服务收费、农机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社区服务、货运站服务价格等。

  另外,由于国家已经免除农业税,为农民上交的抵顶农业税的粮食结算价格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应该取消,新的《目录》取消了部分粮食结算价格。同时,由于房改房基本已经出售完毕,无必要再为房改房制定出售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一直以来都是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定,无需再列入定价目录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因此,新的《目录》取消了房改房出售价格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 

  为最大限度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还收回了一批以前不管的价格管理项目的管理权限,包括有线电视收费、糖料蔗收购价格和游览参观点价格。并新增10项管理项目,包括生物燃料所用农林原料价格、热力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临床用血价格、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产权交易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