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价局此前已下发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标价制度”,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太原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此次整顿检查中,对未按规定申报价格及其相关资料、不按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销售或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的房地产企业,将按山西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企业,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企业,将没收其加价或未予标明的价(费)差,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太原物价部门提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企业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到50万元罚款。对存在利用虚假预定、排号、吸纳会员以及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等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组织,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到50万元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房地产企业,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到100万元罚款。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紧急措施的房地产企业,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到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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