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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山市房地产调控细则今天出台

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于今天出台。这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所采取的切实有力的措施。

  通知共有五点,分别为: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切实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明确今年新建住宅价格同比增幅控制在我市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以内

  通知要求,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要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明确今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增幅控制在我市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以内。

  今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3.36万平方米

  通知要求,全面实施《舟山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和质量。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解决城市中偏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3.36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0.9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4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8万平方米。

  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可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文件的有关规定,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应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继续执行我市有关住房限购政策,房产信息年内实现全市联网

  通知明确,继续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0〕62号)有关住房限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加强对购房人的资格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在年内实现全市联网。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今年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

  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各县(区)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供地计划将在3月底公布。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所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加强对已供土地的管理。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新开楼盘六个月内不得提价

  继续加强商品房和存量房市场的监管。根据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预售方案和退房的管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超过政府控制目标的,不予预售。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完善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依法查处炒买炒卖、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合同、就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加强价格秩序监管。严格新建商品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新开楼盘六个月内不得提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必须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