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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

 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市物价局从5个方面入手,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监管。
  一、严格房地产价格成本监审和审核。物价部门将适时对房地产成本实行监审或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落实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经营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物价部门报备拟销售的商品房初始价格资料,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档案,做到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需要调整的,要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内将拟调整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放置物价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公示牌要标明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物价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四、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物价部门将综合运用提醒、告诫、约谈等手段,维护房地产价格基本稳定。对经营者经营成本未发生较大变动情况下以串通、合谋涨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房价、捂盘待涨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制度和房地产价格备案制度,开发经营者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的价格应是最终销售价格,开发经营者不得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采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欺诈手段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以重新订合同或补充合同的形式提高价格,坚决杜绝价格欺诈行为;要积极配合政府拆迁、改造工作,严禁借机哄抬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联手恶意炒房;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制定价格进行预(销)售以及其它违规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大整治处罚力度。物价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开发经营单位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评选树优、资质晋升、价格诚信等挂钩。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任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