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公告:
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必须遵循《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必须在现场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公示经物价部门审核的基准销售价格批准文件。
三、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查看房开企业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亦可通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www.gyfg.gov.cn)或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核实。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可通过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或持购房合同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所购房屋的备案情况。未备案的,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及时办理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登记机构反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3、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证明文件;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5、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购房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五、对因房开企业的违规行为,致使购房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办管分离、依法处置”的原则,先给合法购房人及拆迁安置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由相关部门对房开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我局已在护国路61号(都司高架桥)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设置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接待窗口,专人进行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咨询和办证工作。咨询电话:5822173
特此公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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