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先界定“哄抬房价”再谈处罚才靠谱

住建部昨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京报》8月11日)
  哄抬房价处罚标准甫一面世,立马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从媒体舆论、专家学者以及众多网友跟贴来看,一致认为,区区3万元的罚款,对于坐拥楼宇和庞大现金流的开发商而言,简直是毛毛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仅不能遏制类似违规行为,让充满高暴利泡沫的房地商低头,反而显得像有意纵容。
  事实上,无论是住建部在5月份推行的房价明码实价处罚上,还是眼下对哄抬房价罚款金额上,都表现出“心太软”,引起了社会普遍质疑。可是,对于哄抬房价而言,我觉得,关注点不应只盯在处罚上,倘若社会各界仅在罚款标准争论不休,无疑是舍本逐末,根本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
  因为,哄抬房价早已不是新课题。国家近年来一直都在打击哄抬房价行为。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就明确指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紧接着,2007年,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等行为都被列入整治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
  几载过去了,不管是中央的高压态势,还是各级地方政策的强力跟进,并未让开发商低下高昂的头颅,房价依旧此伏彼起,照“抬”不误。究其根源,尽管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打击哄抬房价多年,但是在如何界定哄抬房价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正是由于哄抬房价没有任何标准,更没有准确定性,所以,治理哄抬房价就变成一种空喊的口号,徒有虚名,没见任何成效。
  现在,住建部再次把整理哄抬房价,摆上了台面。国家层面很有必要,把哄抬房价怎样界定,抓紧提上议日程,没有理由再拖延下去了。实行上,界定哄抬房价行为,并非高不可攀。具体点讲,国家可通过一项制度安排,来设定基准房价,然后,规定个超出幅度,比如超出这个基准房价3%以上,就可视为哄抬房价。也就说,有了这项公共政策,再谈处罚标准,不仅能让政策容易落到实处,也能让开发商变得心服口服。
  当然,我们在制定房屋基准价格过程中,也会遇到另一个棘手问题。这就是,房地产市场领域的成本的问题。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普通老百姓对于商品房成本怨声载道,从理论上讲,搞清房价成本远非难于上青天,一个简单的成本利润分析就可真相大白,但现实中,我们却看到,房屋成本会形成多个不同版本:地产商手中拿着一个、专家捧着一个,政府也抓着一个。弄得公众犹如雾里看花,不知那个是真,那个是假。显然,倘若房屋成本问题不能弄清,商品房基准价,不能尽快明确,要治开发商“哄抬房价”罪过,恐怕只会是水中捞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