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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证灭失补发公告(登字第2011022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经初步审订,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宝安登记点(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288号),逾期我中心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房地产证作废。

  序号 申请人 房地产名称 房地产位置 原房屋所有权证号 宗地号 建筑面积(m2)

  刘淑芬 二十四区商住楼29栋114 新安办建安路西侧 5000028848 A007-0017(0088)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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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单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