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该局已停办法院裁定或判决房地产过户涉税手续。
日前,省地方税务局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工作中表明,目前在海南地方税务局没有新规定之前不再办理上述完税手续。即:经法院裁定或判决取得房地产项目,凡受让方缴清了其应缴纳的税款,不管转让方是否完税,税务机关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证明。房地产经多环节转让的,凡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都缴清了其应缴的税款,不管前几道环节涉及的税款是否缴清,税务机关应向最后一道环节的买卖双方出具完税证明用以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规定已停止执行,在海南地方税务局没有新规定之前不再办理上述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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