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3月将发布缴费上下限 4月起开始正式缴费
2009年1月1日算起,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大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可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须不间断缴费,就可在到达领取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了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但对于大龄居民则给予了特别的照顾。
政策细则
大龄居民今年参险 到60岁即可领养老金
细则中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自年满60周岁、女自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必须满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条件。但对于从今年1月1日起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大龄”人员,细则则明确,只要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届时则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这部分 ‘大龄居民’从今年1月1日到可领取养老金之年,有一年是一年,按年缴费,即使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了领取年龄就可领取养老金。比如今年58岁的男性居民,只需缴费两年,到60岁时就可拿到养老金。”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同时,对于因经济等原因中断缴费,而使大龄居民不能连续缴费或使其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者,细则中还规定可根据本人自愿延期缴费,最长延期5年。同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会同步后延。对于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者,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也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此外,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必须满足缴费年限年满15年的条件。如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则须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政策解读
参保先开立专用存折
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相应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按户口所在地分,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者应在北京银行(601169行情,爱股,主力动向)开立,在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同时,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据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缴费标准将在每年3月公布
据悉,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负责人表示,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了解到,2008年,农民人均收入达到了10300余元,按9%缴纳,则今年的最低缴费近1000元;而最高缴费今年将在7000元左右。
保险关系可随户口转移
细则中指出,保险关系可随户口转移。
异地转移: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本市转移: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对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互相折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与新农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
新农保按1:1折算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对于今年已经按照新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如尚未到达领取年龄,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按1:1折算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对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最多可按1:1比例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此外,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新闻背景
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
形成本市养老保险“双线”格局
今年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目前尚未有养老保障的群体,不论其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由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其养老问题。之前推行的“新农保”制度也将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保险待遇等完全一致,形成城镇农村居民“尽同样义务,享同等待遇”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体系。
这意味着,本市的养老保险将总体上形成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双线”格局。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民,要么就参加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要么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全员“老有所养”。
概念解读
何人属于可参保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新政后如何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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