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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箱印上奥运标志 果商“搭错车”遭处罚

随着2008年的临近,各类奥运商机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商家想借“奥运”招揽更多的生意。然而,奥运标志不可滥用。日前,因擅自使用奥运标志,一果商被烟台市牟平区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果商刘某从河南来我市牟平区观水镇从事苹果购销活动,眼瞅着今年果价看涨,行情不错,一心想大赚一笔的他便在苹果包装箱上打起了主意。他以为只要和奥运扯上关系,就可以打开销路,借机卖个好价钱。于是,未经授权便私自将其带来的果箱全部印上了奥运五环标志、“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等图形字样,并于一大早指使四五名工人将收购来的苹果装入标有奥运标志的果箱内,打算尽早发货。没料想,车还没装好,就被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据了解,目前奥运标志的侵权行为有许多属于明知故犯,但也有一些商家属于无意侵权。本报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以下几类: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以上标志均在法律保护的范畴,商家不应擅自使用,以免因侵权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