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法定组织的工作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同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有辨别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本人身份证号码。对婚姻、调解案件的“法院专递”邮件,法院在交寄时,应在信封上以红色标注“ O”,投递该邮件时不能由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受送达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回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号码;受送达人及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为送达: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