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对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2日《人民日报》)
如今,在南京、杭州等地发生的一系列醉驾撞死人的案件之后,酒后驾车已经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民众对于醉驾可谓深恶痛绝。不少专家还特别提出要设立“醉驾罪”。可以想见,将醉驾行为纳入个人银行诚信记录体系,把醉驾人列入银行“黑名单”,也将进一步起到震慑醉驾行为的作用。
但问题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像某些西方国家一样,通过立法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诚信档案中,欠银行债务不还、违章驾驶甚至包括在公交车上逃票等行为都会被依法记入档案,并且对当事人的升学、就业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显然,在还不具备这样的制度运行体系时,如果仅仅是由公安部门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将醉驾列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从法律的逻辑上讲,如果将一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可以说得通;如果把一位欠银行款逾期不还的人列入银行的“黑名单”,可以说得通;如果把一位行贿人列入检察院的“行贿人黑名单”,同样理所当然,因为这些“黑名单”都是针对当事人违反某一行业规定而采取的相应行业限制。
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位行贿人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而一位欠银行款的人,上了检察院的“行贿人黑名单”,恐怕就有些驴唇不对马嘴了。同样的道理,一位醉驾者上了交警的“黑名单”,作为一种今后从重处罚的依据,这很有必要,但如果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把一名醉驾者列入银行的“黑名单”,使其贷款等行为受到限制,这在逻辑上就有些讲不通了。因醉驾而列入银行“黑名单”,实质上是对醉驾者的一种加重处罚,而这将直接影响醉驾者的金融业资格准入和权利行使,很可能造成对其正当权利的一种剥夺。
此外,仅由两三个部门进行协调,并由公安部、银监会等部委联合下发规章也有不妥之虞。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因此,部门联合发此规定似有僭越之嫌。
总体而言,将醉驾者纳入银行“黑名单”或者保险公司“黑名单”等等,未尝不是一种积极的制度探索和尝试,但是,在制度出台以前,还是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在广泛听取民意并进行立法听证的基础上,最后由有关部门提交人大颁布法律来解决。
而更长远地看,通过立法来建立一套完整的公民诚信档案制度,将各种违法和不诚信的行为全部科学合理地纳入诚信档案体系,作为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参考依据,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才是治本的办法。







15